近年来,随着法律服务市场的持续拓展,部分出庭律师开始尝试将风险代理模式引入离婚诉讼领域呗。所谓风险代理,是指律师与当事人约定,在案件胜诉或达到约定结果后,按照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律师费,若未能实现约定结果则减免收费甚至不收费。这种模式在商事纠纷、侵权赔偿等领域已较为成熟,但在涉及身份关系的离婚诉讼中,其合法性、合规性始终存在较大争议。本文将从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与执业伦理三个维度,系统分析出庭律师在离婚诉讼中采用风险代理的法律风险与合规边界。
一、风险代理模式的法律基础与适用范围
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婚姻、继承案件;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该条款明确将婚姻案件排除在风险代理的适用范围之外,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性,防止律师因利益驱动而激化夫妻矛盾,损害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和家庭伦理。
但是,实践中部分律师和当事人对该条款的理解存在分歧。一种观点认为,婚姻案件包括离婚诉讼本身,无论是否涉及财产分割,均不得适用风险代理;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法律禁止的是婚姻身份关系本身的风险代理,但对于离婚诉讼中涉及的财产分割、股权分割、房产评估等纯财产性争议,可以参照普通财产纠纷适用风险代理。这种理解差异导致各地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的处理尺度不一。
二、离婚诉讼中风险代理的现实困境与法律风险
从司法实践看,出庭律师在离婚诉讼中采用风险代理至少面临三重风险。
第一,违反强制性规范的风险。《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系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联合发布的部门规章,具有法律约束力。律师若在离婚诉讼中签订风险代理合同,一旦被监管部门发现,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停止执业等。实践中已有多个省份的律师因在离婚案件中实行风险代理而被所在律师协会给予行业纪律处分。
第二,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风险。离婚诉讼兼具身份关系解除与财产分割双重属性,身份关系的解除往往涉及当事人情感、子女抚养等非财产因素。若律师与当事人约定以“成功离婚”或“获得特定财产份额”为收费条件,极易诱导律师采取激进的诉讼策略,忽视调解、和解等缓和手段,甚至故意扩大夫妻矛盾,这既违背了家事审判“修复关系、化解矛盾”的价值导向,也可能导致当事人在情绪冲动下放弃自身合理权益。
第三,合同效力不确定引发的纠纷风险。由于嘛风险代理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法院在审理此类合同纠纷时,往往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现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认定其无效。一旦合同被认定无效,律师不仅无法收取约定费用,还可能因不当得利被要求返还已收取的费用,甚至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民终318号案件中明确指出,婚姻案件不得适用风险代理,相关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三、合规路径与律师执业边界
面对上述风险,出庭律师在承接离婚诉讼业务时,应当严格遵循以下合规路径。
第一,坚守身份案件风险代理的禁止性红线。无论离婚诉讼中财产标的额多大,律师均不得以“风险代理”名义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即使当事人主动提出,律师也应当明确告知法律禁止性规定,并引导当事人选择常规的计时收费或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方式。对于涉及财产分割的离婚案件,可以采取“分项收费”模式:身份关系的解除部分按固定费用收取,财产分割部分按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但不得与案件结果直接挂钩。

第二,探索“附条件收费”的有限空间。部分司法实践认为,虽然婚姻身份关系不得风险代理,但对于离婚后独立的财产分割纠纷(例如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因不涉及身份关系,可参照普通财产案件适用风险代理。律师应当在委托合同中明确区分案件性质,并充分告知当事人风险代理的含义、后果及替代方案,确保当事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三,加强执业伦理建设。律师应当认识到,离婚诉讼不仅关乎财产分配,更涉及当事人及其子女的未来生活。在代理过程中,应当优先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协商解决争议,避免因收费模式而扭曲诉讼策略。中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明确要求,律师不得为谋取代理费而鼓动当事人进行不必要的诉讼。这一原则在离婚案件中尤其关键。
四、结语
出庭律师离婚诉讼风险代理,表面上是一种市场化的收费创新,实则触碰了家事法律制度的伦理底线。法律之所以明确禁止婚姻案件风险代理,正是要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性和不可交易性。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律师应当深刻理解这一立法的价值内核,在合规框架内为客户提供专业、理性的法律服务,而不是在灰色地带寻找“商机”。未来,随着家事审判改革的深入推进,相关收费规范可能进一步细化,但无论如何变化,尊重法律、敬畏伦理,始终是律师执业不可动摇的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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